收到车贷公司寄来的还款计划表,看到突然翻番的车贷利息和随之而来的多出的一万余元车贷,长兴市民钱女士顿时傻眼了。她认为自己碰上了合同欺诈,向长兴县工商局投诉。经调解,汽车销售公司同意钱女士提前两年还款,并承担违约产生的8000元违约金,对于已经产生的多余利息各自承担50%。
去年3月底,钱女士在长兴县一次车辆展销会上看中一款中高档汽车。汽车销售公司人员承诺购车贷款利率为每月0.498%。心动的钱女士贷款近14万元,与之签订了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钱女士只要每个月向经销商支付4227元即可,三年内将所有车贷还清。随后,钱女士领到了车钥匙。
没想到,去年年底,钱女士收到还款计划表,猛然发现还款的月利率为0.9325%,比之前双方约定的翻了将近一番,每月需要还4550元。 3年下来,就是多出一万多元。钱女士前去理论,对方却以车贷公司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为由推托。
长兴县工商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钱女士认为此举是变相地欺诈消费者。而汽车销售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可能是销售人员当时没有跟钱女士说清楚,其实利率是应该按照车贷公司通常采取的等额本息还款。与此同时,工商人员向相关金融部门咨询后发现,该车贷公司寄来的计划还款表仍是按照等额本金还款。
一位多年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等额本金还款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特点是借款人在开始还贷时,每月负担比等额本息要重。随着时间推移,还款负担便会逐渐减轻。而等额本息还款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是目前办理得最多的还款方式。还款人每月还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相对同样期限的等额本息,总的利息支出较低。 ”
最终,工商人员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时,未能尽职向消费者说明情况,且该工作人员为了销售提成,在销售中有隐瞒事实的情况存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