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出车祸由公家埋单 成为冤大头

2012年02月28日 08:0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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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护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是慈善救济,在公车私用出车祸赔偿上,法律不能让公家成为冤大头。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责。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索赔,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34万元。

公车私用已违规,公家再为公车私用出车祸埋单更是错上加错。

公家不该为这起车祸埋单,其一,张文新请公休假办私事期间出车祸,已与公务无关。其二,尽管张文新使用公车得到当地县人大的同意,并向单位支付燃油费,但公车私用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且公车私用并不形成租赁关系,由车祸造成的车辆损失,也理应由公车私用者赔偿,尽管使用公车的张文新已在车祸中死亡,但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公家来负担。其三,尽管张文新之子痛失双亲而生活一落千丈,张文新80余岁的岳父李国荣痛失爱女而老无所依,这些值得同情,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救助,但这些不能代替法律的理性,更不能作为公家为公车私用出车祸埋单的依据。

尽管此前有公家为公车私用出车祸赔偿的先例,但赔偿于法于理无据。东川区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的法律依据何在?

法律维护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是慈善救济,在公车私用出车祸赔偿上,法律不能让公家成为冤大头。

[责任编辑:maar] 标签:公车私用 张文新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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