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总价13.91万元,其中车价12.28万元,车辆购置税11500元,保险费4000元,上牌杂费800元;但在提车时,曹先生发现他拿到的发票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与总价相差1750元(其中车辆购置税1004元,保险费121元,上牌杂费625元)。要求该公司将多收的1750元差价予以退还,但遭到该公司拒绝。为此,曹先生投诉到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
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称,当时购车时双方讲好是一口价,总价13.91万元,消费者是确认的,现在对方反悔要退差价,好像没有道理;这辆车总共赚了1000多元,消费者要退,显然不合理。但曹先生认为,卖车不赚钱是不现实的,问题是要向消费者讲清楚,要赚赚在明处,不能打闷包,不能车价不赚却由税费补。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关系中,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同时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履行忠实的义务,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价格、质量等情况,不得作虚假陈述,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现在汽车买卖过程中有一种误区,该收的代办服务费客户要求免除,经销商则在总报价中把服务费隐匿其中。须知汽车经销商从本质上来讲是服务企业,服务客观上讲,就需要成本,一概免收服务费用,经销商是难以维持的,消费者应当理解这一点。
然而必须指出,费用的收取必须放在明处。道理与合同是两码事情。路是路,桥是桥。如果因为收不到服务费而签订陷阱合同,不但不能实现盈利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合同纠纷,大可不必。消保委建议买卖双方对于本案该付的服务费照付不误,代交的费用一律实算。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依据合同原则,消费者该付的费用要付,经销商究竟代交了多少也要算清。经消保委反复调解,销售公司最终退还350元给消费者。
点评:
合同签订要有一个前提,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加重消费者负担,不得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额外收取有关费用。收取代办有关费用时(如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等),必须向消费者讲清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取,实行预收,按实计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