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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福特涉嫌卖旧车案经销商败诉

2011年02月04日 08:49
来源:法人 作者: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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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之后,消费者周先生终于在长安福特涉嫌“卖旧车”一案的再审中获胜,但漫长的诉讼之路也凸显了维权的艰难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10年12月13日,消费者周先生诉北京宝辰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双龙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变更为现名,下称“宝辰博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中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宝辰博雅未能提供已为周先生做过汽车内饰的相关证据,故判令其退还周先生已缴纳的装饰费用6888元。

与大多数遇到消费纠纷的消费者相比,周先生是比较较真的一位,他认为商家不该明目张胆的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给客户,更不该在纠纷发生后以如此嚣张的态度对待客户。

所以,他举起了维权大旗,一场官司打了2年多,经历一审败诉、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终于在再审程序中一审获胜。而据周先生介绍,宝辰博雅并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既然4S店承认卖旧车给我,就该承认个彻底,他们一开始就欺骗我,我已不可能在他们那继续消费,我有权解除装饰协议。”周先生愤愤地的告诉《法人》记者。

经销商败诉

自从购车之后,周先生就一直在为自己的遭遇奔波,虽然有瑕疵的车辆更换了新车,但4S店却并未体现应有的姿态。

在该案的两次审理中,经销商都表示已为周先生所购车辆做过装饰,而周先生则明确表示,该车提车时没有做过装饰,并且由于4S店销售旧车的不诚信行为,自己早已不相信其产品与服务,并自行于他处购买了汽车内饰。

事实表明,该案的关键正在于,宝辰博雅公司到底有没有为周先生所购车辆做过汽车装饰。

在丰台法院的再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周先生于2008年12月与宝辰博雅签订的消费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关于汽车装饰的约定附随于该买卖合同。

但法院认为,宝辰博雅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将车辆交付周先生,并且为周先生更换过一次新车,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交付的新车是做过装饰的。

周先生也认为,按照消费常识,如果4S店真的为自己的车辆做过装饰,不可能不需要自己签字确认。作为长安福特的代理商,宝辰博雅的管理决不至于混乱到把商品给顾客却不跟顾客要收据的地步。

同时,周先生提供了在其他企业进行汽车装饰的证据,其中地胶、贴膜两项装饰项目与《销售清单》中的约定存在重复,而该两项装饰项目一般不存在短期内重复装饰的必要。

法院据此认为,因宝辰博雅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汽车装饰的合同义务,故应当退还周先生装饰费6888元。对于周先生主张的赔偿多缴纳的税费756元的诉讼请求,因《销售清单》中已注明“以发票为准,多退少补”,故周先生的该主张并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在随后作出的判决中,法院判令北京宝辰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先生装饰费6888元,并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宝辰博雅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buyh] 标签:长安福特 旧车 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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