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媒体新闻联动】文/大河报供稿
“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违法!”今年“3·15”期间,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0余个城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维权观点,认定汽车经销商针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几乎与此同时,深圳对加价售车经销商开出了首张百万元罚单,这更成为业内讨论的热门话题。
对于在车市中已经“横行”数年之久的“加价行为”来说,最近从声音到行动的有力举措,给消费者传递出了令人振奋的信号。
消协定性:“加价”行为是商业贿赂
据记者了解,在汽车市场上,每年都会出现一些紧俏的新车型,引起消费者争相抢购。经销商利用消费者急于“提现车”的心理,在厂家公布的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再支付“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的额外费用,且不开具加价的任何收费凭据。此外,有车商则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或强制在其店内购买保险等。
那么,收取加价费合不合法?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行为?加价售车难道能仅仅用“物以稀为贵”来解释吗?在今年“3·15”之际,20余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出呼声:“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关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呼吁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消协的这次联合声明,终于对车市“加价”行为给予了一个明确的定性。
深圳行动:从口头“喊打”到真正“亮剑”
在消协联合呼吁中,加价销售这个车市潜规则成为人们眼中的“过街老鼠”。当绝大多数城市还处在“喊打”口头行动上时,深圳市率先“亮剑”,开出了打击车市“加价”行为的首张百万元罚单,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
3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发布消息称,他们对某知名汽车品牌的一家4S店加价销售汽车开出罚单:给予警告处分,没收违法所得1402124.8元。该4S店从2009年11月到案发日,共附条件销售某知名品牌汽车55辆,总计收取附加费2117800元。除了经三名消费者强烈要求开具了精品销售发票外,该店的其余加收费用既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记入公司法定账目,而该店车辆销售情况表备注栏里有诸如“炒车30000元”等炒车款项目。当被问起为何11个月后才采取行动,该分局称,由于该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多达五六种,究竟应适用哪一种,部门内部意见最初也不统一。
但不管怎样,深圳对于国内因加价售车的经销商开出的首个行政处罚,对于长期受经销商欺瞒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快人心的消息。
消费者态度:终于有人为我们“撑腰”了
获悉上述消息时,有过被强行要求“加价”经历的消费者无不拍手称快。一位加价3万元才提到想要车型的黄先生说:“厂家既然定了价,说明经销商按这个价格销售是有利润空间的,但是经销商为了多赚点钱,加价销售,会伤了很多消费者的心。”
“不管加价是否违法,加价售车首先对较早订车者明显不公平。”车主沈先生说,之前媒体上也都呼吁和报道过很多次,但是车商的加价行为依然是“我行我素”,消费者为了买到自己想要的车型,只能听任车商牵着“鼻子”走。他认为,尽管目前深圳已经有所行动,但要在全国杜绝加价行为扰乱汽车消费秩序,出台相关的法规非常重要,否则,仅凭协会联盟的相关呼吁,很难对“加价”行为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