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硬要将协管员的这一“贴条权”解释为“监督举报权”,那么“贴条权”就应是所有人的权力,因为每个公民皆有监督举报权,是否以后每位公民在看到违章车辆时都有权往上贴条?
从今日起,北京市交通协管员发现机动车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又有权在违章车辆上贴条了———只不过,这张“条”的名称变成了“停车记录告知单”,而非“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停车记录告知单”认定的违章行为还需要经过交警的审核确认,才能对违章者予以处罚。
2008年6月,按公安部要求,北京交管局曾叫停交通协管员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贴条”、拍照。现在,交管部门刻意强调此“贴条”非彼“贴条”,不是“恢复”贴条权,而是“一种全新的协助执法方式”。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两种“贴条”似乎并无区别。新的“贴条”看似引入了交警审核确认程序,但“贴条”本身是由协管员独立完成的。
从程序上看,协管员在违章车辆前车门的玻璃上粘贴《告知单》后,通过相机或摄像记录停车事实,将《报告单》和图像视频资料报告交管部门。交警的审核确认事实上是一种书面审核。它不过是将执法分解成了两个阶段,一是协管员前台“贴条”,二是交警后台确认。由于交警的审核是在事后根据协管员提供的证据材料完成的,基本上可视为一种形式审核。通俗地表达,就是“协管员填单,交警署名”而已。
交管部门解释称,协管员主要是起到监督举报的责任,不直接具备处罚权。如果硬要将协管员的这一“贴条权”解释为“监督举报权”,那么“贴条权”就应是所有人的权力,因为每个公民皆有监督举报权,是否以后每位公民在看到违章车辆时都有权往上贴条?
交管部门相关人士还拿出了协管员可行使“贴条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8条第4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职责是“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里的“告知”一词被引申出“贴条权”———往违章车上张贴“告知单”也被认为“告知”。
但是,这个“办法”并非国家法律,地方立法甚至地方政府能否将交管执法权分解,并委托协管员行使,值得商榷;其次,就算协管员的存在合法,“办法”也只赋予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的权力。换言之,协管员行使劝阻和告知职责时,应是辅助性的。但在程序上,“贴条权”却完全是由协管员独立行使,这种前台“执法”交警甚至都没有出现。协管员反辅为主,似乎并不合乎“办法”的精神。
在2008年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协管员执勤必须有交警带领,并严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门对协管员下发罚款指标”。北京市也是据此停止了协管员的“贴条权”。现在公安部的规定并未废止,协管员贴条显然也并没有交警的“带领”。如果说三年前协管员的“贴条权”被取消是因为不合法,那如今的恢复又是因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