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2004年,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发改委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补充通知指出,各单位需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需报发改委备案的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项目(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项目)的备案材料相应予以调整,并在备案后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材料中的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