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新规:价格不超18万排量不超1.8升(4)

2011年11月18日 21: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linyz] 标签:目录 细则 公告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