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除了《反垄断法》,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能管到它们了。”涪陵石油成品油协会相关人士说。
2011年4月2日,由重庆市涪陵区石油成品油协会草拟的《关于涪陵区民营加油站目前处于断档、脱销、无油可供、经营困难等情况需立即解决的请示》(下称《请示》)递交给了重庆市商委。
《请示》除了指证“石化双雄”基本停止向民营加油站供应汽油和柴油的事实外,上述起草文件协会并措辞激烈地指责,“石化双雄”“严重违反国家《反垄断法》”。
升级至法律条文的“暗战”
据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第三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着详细说明。
据《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亦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关举报,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另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8月4日《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两大石油公司对系统内外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对系统外企业停供、限供成品油。”
上述《通知》亦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停供、限供和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的企业,以及对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不过,这份通知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对系统外企业停供、限供成品油,以及有批零价格倒挂的行为,究竟做出何种处理的说明。
前途不甚乐观
涪陵石油成品油协会相关人士说:“国家应该对寡头垄断企业利用垄断优势,挤压、打垮民营加油站的做法有进一步的规范,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其予以规范。”
即便如此,涪陵石油成品油协会仍然对前途不甚乐观。
该协会人士称:“即使是政府部门介入,两家石油公司也可以通过一起抬高批发价格,让零售价低于批发价,民营加油站一点利润也没有,同时不让民营加油站从两家石油公司的加油站买零售油,它一样很快就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