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三个月的二手车,过户后换了车牌,没及时变更交强险,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非投保车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金乡县法院调解,车主获赔2万5千元。
2009年11月份,嘉祥县的王华(化名)从朋友处花3万多元买了一辆二手的中型面包车,作为代步工具。车到手后,王华为爱车及时办理了过户手续,更换了原车牌。终于可以开车上路了,王华心里乐开了花。自认为是老司机的他,把变更交强险的事一拖再拖。2010年2月18日16时57分,王华从金乡驾车回家途中,沿25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在行至金乡县胡集镇一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摩托车撞在了一起,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车主张强(化名)受伤住院。经司法部门鉴定,张强已构成了十级伤残。经交通部门鉴定,王华和张强各负一半的事故责任。张强认为,虽然自己也有责任,但2万8千余元的医疗费及一系列的费用,应该由王华支付,遂将王华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王华认为,自己购买的二手车仍在交强险期限内,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王华在办理车辆过户后,并没及时变更交强险,车牌号码与原投保车辆不符,所以拒赔。王华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在买车时,该面包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即使王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车辆的其他信息足以证明,该车的确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仍在交强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做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华2万5千元,其余损失按责任分成由王华承担。(岳茵茵 韩梅 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