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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再遇合同维权 提车日期是空白

2011年03月01日 14:55
来源:汽车007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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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车格式合同上有“购车总价”、“所购车型”、“定金不退”等约定,却没有“提车日期”这一关键内容,从而引发定金消费纠纷。

2月初,消费者唐先生投诉称,去年12月,他在4S店订购了一辆轿车,交纳2000元定金后签订了定车合同。合同是4S店预备的格式合同,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所交定金不退。消费者需在约定时间内提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然而该定车合同的“提车日期”一栏却是空白,也没有4S店的违约责任约定。“我要求对方写明提车时间,对方坚决不写,仅仅口头承诺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交车。”唐先生说。

直到1月28日,该4S店也没有通知唐先生提车,唐先生前去讨说法,销售顾问称无法提车,并在定车单上注明如下内容:“1月28日,客户到4S店提车,车未到,板车在重庆维修,商品车已于1月21日发出。”唐先生提出若不能在当日提车,就退车退定金,但遭到拒绝。

两天后,4S店通知唐先生提车,唐先生以该4S店不诚信为由拒绝提车,并再次提出退车退定金要求,仍被拒绝。

对此,4S店称,“客户于2010年12月27日订车,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订金不退还,且因所购车型紧缺,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交车时间。在客户订车前后我司向厂家下了大量采购订单,并数次向厂家催促,因厂家产能有限及客户所购车型持续旺销,全国多数商家缺货。我司也多次向客户做了解释工作,无法满足客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交车的要求。”该公司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合同法》规定,也无法满足客户的无理要求。

对此,杨勇律师表示,这个合同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明显损害了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杨勇认为,交车时间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没有约定,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推定。因此,既然无法满足消费者的提车要求,经销商应当退钱。此外,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反映经销商这种采用霸王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合同 定金 约定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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