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汽车的销售合同,积极推进汽车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近日,在“诚信守法、从我做起”为主题的普法活动中,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普法领导小组组长梁伟发明确表示。这也让逐渐淡出消费者视野的“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再度被外界所关注。
据了解,目前汽车销售合同为各大车企独自拟定,没有统一格式文本,五花八门,存在着对买卖双方的责任界定不清,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对于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消费者表示十分欢迎,这可清晰地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然而,推广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并非新鲜之物。可是,为何如今仍然在处于推广阶段?为何示范文本迟迟得不到有效推广?分析人士指出,监督落实机制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并且缺乏强有力制度推行。
汽车销售合同“五花八门”
据了解,各汽车经销商所签合同由各自公司拟定,一般都包含了买主的姓名、联系方式、车名、型号、颜色、台数等信息,也简单的陈列了相关的条款,但合同的内容简单,不同公司之间的合同在形式、内容上都不尽相同。
“我们使用合同是自己做的,表格与别的地方的4S店不一样,但要按照厂家的要求,将必须的选项填上去。”广州某品牌一家4S店的销售人员表示。
在该店的销售合同中,除了购车人姓名、联系方式、车型等基本信息外,只有双方约定简单事项:“购买人(甲方)在向经销商(乙方)提出订购时,需按乙方规定交纳订购金。乙方确认收到订购金后开始生效。订购金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金时,乙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乙方填写预订交车日期,如因非乙方原因或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内容,乙方对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推动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全国各地都曾进行过推广,但效果并不理想。
早在2004年,上海就进行了推广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活动。当时,上海1000多家汽车经销商采用的汽车销售合同样本五花八门,只有寥寥百来字,消费者遇到问题常常苦于投诉无章可循,所以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四易其稿,当年10月份推出了全国第一份汽车买卖《示范文本》。去年9月,由于经销商经常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汽车消费投诉增长,温州市消保委、市工商局联合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合推广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最近,深圳也传出要进行试点,推广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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