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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欺诈? 锦湖轮胎事件不能召回了事

2011年03月23日 07:22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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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晚会曝光锦湖轮胎大量使用返炼胶生产轮胎事件后,经过几轮较量,锦湖轮胎(中国)董事长李汉燮最终在央视对全国观众鞠躬道歉,并发布了道歉声明。他表示,公司会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申请召回所有问题轮胎,但对于召回具体时间、具体步骤并没有提及。同时,众多车商也对此事做了积极表态。

据了解,此次轮胎召回事件在国内尚属首例。此前马牌在美国召回39万副轮胎,在国外,轮胎召回一般都由轮胎生产企业负责为顾客免费更换轮胎。

锦湖轮胎的道歉和召回决定,使其之前的狡辩愈发显得丑陋。这次事件再次提醒公众,所谓的大企业,表面的光鲜和气派并不一定与其内在的诚信成正比;而一旦犯了错,编造谎言掩盖错误往往是它们的首选。但是这一选择却经常适得其反,让情况变得更加糟糕。纵观此事的发展过程,人们先是关注事实的真相,在央视完整而确凿的证据面前,真相已无法掩盖。随后人们开始关注厂家如何收场,有人开始提及轮胎召回,由于国内尚无先例,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此事如何处理一度还曾引起争论。当锦湖轮胎最终表示会召回所有问题轮胎时,很多人认为此事应该告一段落了,甚至有专家认为,此事开了国内之先河,是件好事,会起到示范和震慑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锦湖轮胎的召回决定似乎是一场消费者的胜利。事实上,如果事件仅仅到此为止,将是消费者的一次损失。所谓召回,无非是消费者将车开回4S店,由厂家更换问题轮胎而已。法律上,这是厂家主动的自救行为,只起到补偿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其他的索赔权不会因此被抵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消费欺诈可以提起双倍赔偿诉求。对于消费维权,有没有轮胎召回制度其实无关紧要,只要能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真正落实,消费者的权益是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的。

核心的问题在于,锦湖轮胎的行为能否构成消费欺诈。1996年,针对消费欺诈,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其中例举了13种消费欺诈行为,第一款就是“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此外,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也属于欺诈。显然,锦湖轮胎大量使用返炼胶生产轮胎的行为,已构成了消费欺诈,应当双倍赔偿,而不仅仅召回了事。

除消费欺诈外,锦湖轮胎事件背后还存在着大量的悬而未决的法律纠纷,比如此前使用锦湖轮胎出车祸的事件,如果与轮胎相关,也可依法索赔。这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牵扯到专门的鉴定,需要一事一议。

【网友声音】

●一夜无眠:锦湖轮胎事件为产品质量安全敲响了警钟,对其他轮胎厂家也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加强监管。此事也说明,保障媒体的监督权至关重要。

●老船长:对于轮胎,整车厂家也应负起责任,在采购环节,严把质量关。有时消费者投诉对于轮胎厂家往往无足轻重,但整车厂家的分量就大了。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锦湖 轮胎 消费者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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