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后骑车回家,天已擦黑。骑到路口,有两辆小车相撞,车主正大声论理——
甲说:“你车怎么开的?怎么朝我撞过来?”乙说:“你灯开得那么亮,我眼睛都被你照瞎了,还怎么开车?”两人吵个不休时,交警赶到。问明情况后,交警判甲负全责。甲大呼冤枉,交警解释说:“路灯那么亮,你开什么大光灯?这是处罚依据,你回去好好看看。”
我在旁边禁不住叫了一声好,因为夜间开车,我也常常被对方来车的大光灯照得头晕眼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自己在市区开夜车,从来不用大光灯。
大光灯这东西,是在照明条件不好的道路上驾驶用的。可现在,明明路上如同白昼,有人就是故意开着大光灯招摇过市。说轻点,这是自私,只顾自己看得清楚,不顾刺着别人眼睛;说重点,这是车主缺德。有的车主还把大光灯当成恶作剧的工具。他不知道这样做,其实对自身安全也是威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对方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这一条规定得真好。意思就是说,只要有车交会,就不得使用大光灯。按照这条规定,大上海除了少数几条暗黜黜的小路外,大光灯难得可用。
不过要抓住那些滥用大光灯的人,还真不容易。这是交警执法的难点,也是那些人肆无忌惮的原因。特约撰稿彭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