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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条例三审通过 私设停车点最高罚两万

2011年03月31日 09:0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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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获得通过,与二审稿相比,这次通过的条例作出新的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点的,最高将被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在非正规停车场停车,交警应该先劝告司机,拒不驶离才给予处罚。

擅设停车泊位可罚2万

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

这次通过的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这种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一些车主往往难以判断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是否经过批准,因此,在未经批准的停车点停车,交警应当先行劝离,对不听劝阻的,再依法处理。

条例还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点的,责令整改,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擅挖城市道路可罚2万

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长期占用道路施工的行为,应该加大管理力度。

为此,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三次违法不处理将扣证

货车在路上横冲直撞,惹人生厌。二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货车违法驶入道路左侧快速车道,应该加强监管。

为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留驾照、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接受处理后,被扣押的东西应该立即返还。(责任编辑:谭家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道路 泊位 条例 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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