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黄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日下发通知,有针对性解决停车收费调整后市民、媒体反映及价格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维护广大市民利益。
北京市发改委在通知中提出六条新的政策要求:
一是对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规定第1个计时单位不收取停车费。
二是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时,规定停车收费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
三是对辖区内运送生活必需品(如鲜活农产品)等的货运车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
四是要求各区、县加快研究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在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防止居住区"跟风涨价",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
五是规定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
六是继续开展好停车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北京市停车收费调价1个多月以来,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全力以赴、确保政策有效实施。截至4月底,共出动761个检查组,1999人次,检查机动车停车场2368家,当场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19件;立案13件,处罚10件,罚款10.64万元。目前,政策效果已经显现,停车秩序不断规范,交通状况日趋好转。(责任编辑: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