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成为近日热词。先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致四车连撞被正式拘捕,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并非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而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表态在大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斯伟江看来,就是对于修正案的一种"微调",因为从法条文意上看不出还需要法官对情节危害的"自由裁量",只要醉驾即可构成犯罪。
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副教授也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个"行为犯",不需要构成现实的危险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即可以构成该罪,它不像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要有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该罪。
汪明亮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张军对于醉驾入刑的表态也确实有法律依据,即刑法第13条授权法官可以根据危害社会的情节来判断个案的罪与非罪。有一个案例比较就在于:没有喝酒的人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或者撞坏了车,但情节轻微只构成一般违法;而一个醉驾的司机,刚上路没有发生事故就被抓个正着,他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但可能属于犯罪。理论上,前者是要比后者更具危险性,但是后者却受到更严重的处罚。所以最高法院的表态可能是对这样状况的一种调整。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非常有争议,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汪明亮坦陈修正案确实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就是一旦酒精超标的醉驾就构成犯罪,现在其中加入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犹如打开一道口子。
"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里,这种罪与非罪的判断很可能就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进而威胁到法律尊严,最终使得这条加强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落空。"因此,他认为目前司法机关还是应该根据刑法修正案的原意来断案。
当前醉驾入刑的案件基本上走的是快审快判的路,主要原因在于其刑罚较轻,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刑拘后,可能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徒刑,将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危险驾驶罪量刑为1到6个月拘役,不需要批捕。通常法院会启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据记者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没有发现有被判刑后"上诉"的报道。
故而,斯伟江也认为这十多天来,并没有发生前述极端的案例,现实中也还没有出现过头的苗子,最高法院没必要着急进行微调,而且即便进行调整,最好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更何况,一旦这么调整之后,相关的弊端也会马上突显。"(责任编辑: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