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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见本报今日B03版报道)。
张军的话引发公众的焦虑是可以理解的,5月1日该条款实施以来的确起到了很大的实际效果,从普通驾驶者被拘后发誓下辈子也不再喝酒,到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事件,醉驾入刑取得了明显的执法效果和震慑作用。然而,如今一个解释,势必使打击醉驾的行为力度大打折扣。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关于醉驾的处理自来就有两种大相径庭的意见:一种是依情节恶劣程度而定的"行为犯",此方的实例是德国和日本,只要醉驾,就一定会被定为犯罪;另一方却是依据事故后果而定的"结果犯",依据是美国虽只要被检测出醉驾就无条件吊销驾照,但是只有在醉驾发生撞人事故时才以谋杀罪定罪处刑,追究刑事责任。这两者法理谁占上风,自然决定了醉驾的处理方式。
而事实证明公众似乎一直倾向于前者——醉驾即入刑,如今最高法解释相左,公众焦虑也就在所难免。但我相信,这只不过是法理上的争议,实际上公众之所以焦虑,更多的缘于"视情节恶劣程度判断"会给醉驾入刑撕开一个裂口,从而导致醉驾情节的判定产生灰暗地带,从而为权力寻租、人际关系等提供一个机会,最终导致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驾的处理流于形式。
一方面是法理上的争议,一方面是公众的诉求,我们到底该何去何从?诚然,醉驾即入刑的"一刀切"确实显得不近人情,而且量刑似乎也显得过重,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醉驾横行"需用重典,如今醉驾导致的事故已经严重带给了公众不安全感以及剥夺感,甚至带来了一些社会不公平现象,可以说要想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就必然决定着我们要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不能手软。
我们不能否认最高法对我国的法律有着司法解释权,但是,面对法理与诉求,我们似乎忘记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众所周知,在"醉驾"条款首次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被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其最初的草案内容原本是有"情节恶劣"的前提,而在审议过程中,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均建议应将"情节恶劣"内容删除,认为"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最终,委员们的建议被采纳,"情节恶劣"被从草案中删除。而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恰恰就是民意的诉求,这便是争议的根本。
其实,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个经验,正如"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让法理和民意诉求相契合,无疑是缓解公众焦虑的良方。(责任编辑: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