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份,史先生花了167.2万元买了5辆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日野”)生产的重卡牵引车。车主称,5辆“新车”有锈蚀、老化的痕迹,怀疑是广汽日野2009年生产的疲劳测试用车,便将车行和车企告上法庭,两案共索赔170多万元。昨日,两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车行和车企否认车辆为测试用车。
新车老化车主告车行和车企
史先生在起诉状中称,去年3月16日,他与东莞市合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购买5台广汽日野重卡牵引车,共计167.2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订金30万元。购车协议中特别添加条款:要求所购车辆是2010年出厂的,否则车行须赔偿三倍订金。
一个星期后,史先生到车行提车,付清了余款,但车行迟迟未让提车,在纠缠了11个小时后,车行让他签一份《免责协议》,称双方此后不能就此次购车行为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史先生说,当时急于用车,就签了这个协议。
车买回去后,史先生发现汽车有不同程度的锈蚀、漏油,零件老化等问题,联想到该品牌重卡车曾生产过不少用于测试的样车,史先生便怀疑他所购的是否为测试用车。史先生为了查清此事,查出广汽日野曾有几台重卡牵引车曾作疲劳测试。
史先生随后找车行协商,要求换车,但协商近一年无果,最后他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将车行和车企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多万元。史先生还认为,根据这5辆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时间判定,5辆车的出厂日期均是2009年12月,由于推断制造日期还要向前推4个月时间,因此又以车行违约为由,索赔90万元。两案一共索赔170万元。
车行称交警登记错日期
昨日下午,该两宗案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史先生和代理人出庭,车行和车企均有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时,史先生坚持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但除一组照片证据外,史先生没能提供其他有利证据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车行以双方曾签订《免责协议》为由,认为史先生的起诉没有理由。
史先生则认为,当时他急于用车才签署了“不合理的协议”,法院应视《免责协议》无效。
车行代理人称,史先生支付的30万元订金中,有25万元是通过深圳一家公司支付的,为避免史先生和深圳公司都向车行要车,才要求三方签署《免责协议》。而车企的代理人则认为,免责协议明确表示史先生放弃因购车索赔的民事权利,提起诉讼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车行和车企均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出厂时间是深圳交警支队登记失误所致,将车辆制造日期登记为车辆出厂日期,让史先生误认为汽车是2009年生产的,“其实车是2010年出厂的”。(马喜生 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