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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醉驾属“行为犯” 不应考虑情节

2011年05月19日 10:58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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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醉驾慎入刑"的观点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公众的质疑:什么叫做"情节轻微"?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许多公众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一些人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醉驾导致命案近年来多有发生。事后悔过于事无补。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意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王成教授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责任编辑:马利)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修正案 刑法 行为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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