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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轻不获刑给“特权醉驾”留下生路

2011年05月23日 12: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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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周来,随着高晓松、“醉驾入刑”第一人和的长安英菲尼迪车祸三类具有典型意义醉驾案的进展追踪和判决落定,醉驾入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执行力度和震慑效果值得肯定,但同时也被推入法律争议的漩涡。

■ 醉驾必须“狠治” 入罪不为过

公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我国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而在此前“酒驾”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之前的宣传教育和“扣证、扣分、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力度显然不足以从内心触动和震慑驾驶员。即便是醉驾入刑实施首日,全国各地顶风作案频发生多起。而随后的执法效果迅速让那些心存侥幸者体会到“史上最严厉”、“力度空前”的威力。公务员醉驾可开除、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在校学生影响毕业,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茫然痛悔的表情。以身试法,影响的不仅是前途和声誉,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对生命的敬畏是汽车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据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当全社会没有达成对违法驾驶的负面评价共识,当违法驾驶行为还未成为每个人的自觉意识,严格的法律管制是非常必要的。

■ 轻不获刑给“特权醉驾”留下生路

随着醉驾案件的审理判决,醉驾入刑也正在司法实践中修正,近日最高法的“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指导性意见经历着激烈的立法争论。“选择性司法”是我国司法现实的一个挥之不去的忧虑。“醉驾入刑”,刚刚起步,刚有些成效,如果在醉驾问题上对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者免予起诉,那么,留下的灵活性就会给执法者和违法者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就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更重要的是,如果对醉驾网开一面,就很难对驾车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许多网友更担心,由于在实践中对情节的严重与否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就容易给“选择性司法”留下空间。而在“选择性司法”的稀释下,一些人尤其是特权人士的酒驾习惯很难得到根治,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可能失去保障。所谓“情节显著轻微”的“例外”条款,会不会到了地方上成了法律的“后窗”程序?更大的“执法空间”,意味着更大的寻租空间?有门路的醉驾,都是“显著轻微”;没有门路的,一定严办呢?如果等到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伤害后果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最高法的表态是否会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

■ 酒精浓度是惟一认定标准 期待更明确司法解释

据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是每个罪名共用的原则,也就是法律要体现宽严相济。若最高法希望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就必须公布司法解释,对“醉驾”做出限制性解释:醉驾不仅要达到现行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还应强调醉驾有诸如“威胁道路安全”的表现,厘清“醉驾”中普通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有媒体记者分析,如果“显著轻微”醉驾者能够取保候审,又不入刑定罪的话,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醉驾者既未被判处拘役,也不会被行政拘留,从拘与不拘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处罚比5月1日前还轻。对比,高晓松和北京“醉驾被刑拘”第一人李俊杰, 从检察机关公诉的信息来看,李俊杰虽然醉酒驾车,但却是在民警设卡检查时被查获的,既没有撞人也没有撞车,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而高晓松不仅酒精含量高达243.04mg/100ml,还致4车追尾、3人受伤。因此,在高院下达指导意见之后,两起案件判决结果的司法裁量更加受人关注。

无论如何,现在应该尽快量化并明确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最高法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以达到严惩醉驾的目的。否则,醉酒入刑在稀释下,就会变成纸老虎,而“酒后驾车”现象很可能再度泛滥。

(记者 崔元苑)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驾驶 李俊杰 司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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