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锦湖“翻供”已事隔十余日,至今未有任何行政部门对这一事件作出表态。作为完全推翻此前已经承认因过度掺用返炼胶导致轮胎性能严重下降的既有事实,并坚定认为其自身轮胎产品品质没有任何瑕疵的锦湖,是在相关政策、制度的缺失背景下公然挑衅公权力。
但遗憾的是,相关主管部门却没有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质疑和批判这种挑衅,就连曾是该事件的主导者——深度曝光锦湖工厂违规使用返炼胶,多地消费者因使用锦湖轮胎遭受各种不同程度损失的央视也似乎放弃了继续追问这一媒体的天然权利。
锦湖轮胎因价格低廉在中国市场大行其道,但一直以来也是被投诉的大户。不过从客观上讲,包括韩泰、固特异、普利司通在内,以及数百家规模大小不一的轮胎企业都是频遭投诉的对象。因此,此次锦湖轮胎所折射出的问题只是国内整个轮胎行业的冰山一角,同时,整个轮胎行业标准严重滞后,监管缺失等制度弊端也因为锦湖事件暴露无遗,而令人痛心的是消费者却要为此埋单。
当然,标准的重构和制度的完善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来完成,这就很有可能导致当下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所以,我们认为在政策制定的过渡期内,就亟需公权力的有效介入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类似锦湖“翻供”事件消费者权益很难完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消费者因使用锦湖轮胎造成的伤害还在继续)。
浙江工商局去年强势介入丰田召回事件并为相关丰田汽车车主赢得原本不可奢望的赔偿案例值得借鉴。
去年三月,丰田深陷全球大规模召回,但在中国市场却迟迟不见动静。在此背景下,浙江工商局直指丰田对中国消费者存有歧视,并联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门举行了一次“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通报会”就丰田召回问题表明严正立场并提出采取应对的五条措施。
具体如下:1、丰田应当明确召回的时间表,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及时维修问题车辆;2、对消费者因召回造成的损失,丰田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和补偿,包括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等;3、对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并全额退还定金;4、省消保委将依托消保委汽车专业委员会,建立汽车问题投诉信息处理中心,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投诉;5、对丰田问题汽车的召回情况,浙江省消保委将进行实时跟踪,并予以监督。
可以说,在这五条措施中很多规定甚至已经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范畴,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因汽车召回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事实上,我们现有的国家法律条款不支持消费者类似的赔偿诉求的。但最终,浙江251名车主得到了丰田人均300元的经济赔偿,尽管丰田方面一直强调是“补偿”而非“赔偿”(显然两者在法律层面的定性上存在质的区别),不管如何,这至少是一次非常成功地行政机构凭借公权力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我国当前社会,行政机构掌控着强大的配置资源的权力,消费者却基本处于完全弱势的地位,在消费纠纷过程中公权力的介入则往往可以使事件得以较快、妥善地解决并能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令人遗憾的是,浙江工商局的做法并未引起全国其他地区的“群起效仿”,在此次锦湖轮胎召回事件中,各地方公权力机构无一不选择了沉默。
如此,不免再想起新华社就当时浙江丰田车主获得赔偿后在评论中发表的一番感慨:“丰田向浙江赔偿的样本意义在于,这是浙江地方立法的胜利,又暴露出更大范围的立法空白;这既是浙江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胜利,也暴露出更大范围的执法无力;这既是浙江消费者的胜利,但也暴露了其他地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足。”
早前,曾听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就有诸多人士建言加强公权力对消费行为的保护,如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委员会”以便享公权力,成为直接受政府指导,经法律及政府授权,享有一定公权力的社会组织。这样便可更加快速有效地对维权纠纷作出裁决,震慑企业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以及提振维权信心。
据称,实施已经17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进行后期修改工作。希望这次修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现实窘境。当然,我们同时也要呼吁行业标准和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提高准入门槛和加大违规生产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的惩罚力度,将整个消费环境和经济发展带入到一个更加良性的循环。相关新闻受累“锦湖门”: 马牌叫停在华代工锦湖轮胎公关危机升级 提高三包期限至5年看不懂锦湖轮胎为何“翻供”锦湖轮胎案是面“照妖镜”锦湖、韩泰陷质量门 轮胎行业标准亟待补位锦湖狠狠掴了中国消费者一个耳光锦湖轮胎中国董事长:希望行业能有统一标准锦湖中国董事长翻供:产品质量无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