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局和市交通运输委日前联合出台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凡是2000元以上的维修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新制订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对车辆故障、维修项目及费用、维修材料、送修及交车日期、送修方式、验车及交车、质量保证期、结算方式与期限、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又尽可能科学地设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市工商局和市交通运输委要求:一是凡进厂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维修预算费用(含材料费)2000元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作业,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二是维修企业应当对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机动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维修结算清单及尾气检测数据等,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两年;三是维修企业现行使用的维修合同,其内容比较完善,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报当地运管机构和工商部门审核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维修企业应当将本单位使用的合同文本(含附件)报当地县(市)区工商分局备案。(记者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