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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动车考验社会管理水平 不应一禁了之(2)

2011年06月23日 07: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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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动自行车存废问题上,究竟孰是孰非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洪洋分析,所谓“电动自行车上路存在安全隐患”,既是车的问题、人的问题,也是管理的问题。

吴洪洋介绍,在我国发展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是合乎法律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力辅助动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属于非机动车。“国家法律与标准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表明政府对发展电动自行车所持的态度是肯定的。”

换言之,“20公里、40公斤”的标准紧箍咒,也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护伞。一旦脱离保护伞,电动自行车就无安身立命的根基了。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吸引消费者,商家不断提高电单车的速度与功率,一些时速超过30公里、电机功率高于300瓦的非法产品反而鸠占鹊巢,成了市场主流。商家过分逐利、使用者不守交通规则,以及政府对市场与道路监管不到位,共同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超标”上路。

“电动自行车一旦超标,就从非机动车变为机动车,对现有交通系统的干扰非常大、本身安全性能也会很差,这些超标车辆大大增加了交通管理的难度,导致许多地方交管部门以此为理由,对电动自行车这种新型出行方式采取了限制和禁止的措施。”吴洪洋说。

吴洪洋认为,“管理难到位就全面禁行”的粗放管理模式,有悖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创新社会管理宗旨。“任何交通工具上路,无论是小汽车,还是自行车,由于驾驶者违规行驶,都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这不应该成为剥夺电单车使用者道路权利的理由。”

宜“引”不宜“禁”

电单车是绿色出行系统的重要组成,应从技术、制度、规划、管理层面规范其发展

对于电动自行车存废的另一个争议,来源于其辅助能源——蓄电池,其废弃后存在二次污染的担忧。

实际上,“全程低污染”正是电动自行车的一大亮点。一方面,在“服役”期间,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百公里能耗成本分别是摩托车的1/15,小汽车的1/40,且没有尾气排放。另一方面,在“退役”后,电动自行车的铅蓄电池具有很高的回收价值,是再生铅工业的重要来源。

吴洪洋介绍,我国废旧铅蓄电池的无害化处理技术也很成熟,目前,电池回收率可达100%,原料回收利用率近98%,所谓铅蓄电池的“废弃型二次污染”基本不存在。此外,电单车的电池消耗量仅占我国电池消费总量的很小一部分,远不及通讯业、家电业。“以‘废弃型二次污染’为理由禁止电单车的做法也难以服众。因为这不是技术难题,是国家的回收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其实,发展电动自行车,恰恰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弥补的是目前城市公交中的“短腿”。

在所有交通工具中,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更高。在城市高峰时段,小汽车每小时运输能力为850人,摩托车为720人,不受拥堵限制的电动自行车为1000人。而且电动自行车占用道路面积仅为小汽车的一半,可以大大提高交叉路口的车辆通行效率。

在绿色出行系统中,电动自行车的灵活性与通达性最好。同一时间段、同一距离出行,使用电动自行车比乘坐公交省时50%以上,比自行车省时30%左右。“目前,电动自行车的出行距离主要集中在3至10公里,既满足了百姓机动化的出行需求,又弥补了目前城市公交不发达的缺陷,已经成为城市公交系统的有益补充。”吴洪洋说。

更值得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价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发展这种低经济负担的绿色代步工具,也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统计,我国现有电动自行车逾1.2亿辆,其中80%的消费者原来就是自行车使用者。这一群体主要集中于个体户、工人、服务人员、体力劳动者等中低收入阶层。这些人群日常出行次数较多,对出行的灵活性要求较高。

“电动自行车不仅价格低,而且没有运营费用,是适合城市中低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最佳代步工具,极大地改善了他们的出行质量。”吴洪洋说,低经济负担是近些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得以飞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也应该是城市交通管理者制定交通管理政策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吴洪洋认为,综合以上因素,在现阶段的城市交通发展中,电动自行车宜“引”不宜“禁”。技术层面,企业应从研发、设计与制造环节入手,让“超标改装”无从下手。制度层面,企业与政府应合力建立完善的废旧电池回收管理制度,实现废旧电池的强制回收。规划层面,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尽快加强非机动车交通出行系统的总体规划,让电单车成为绿色出行系统的“长腿”。管理层面,政府应严禁“超标”车出厂、销售、上路,违者重罚,从而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与健康的城市交通环境。

实际上,今年春天,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发展已经释放了明确的信号。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实际,设定“超标”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超标”车。引导电动自行车回归到国家标准下健康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电动自行车虽小,但却是考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道大考题。对于超标电单车,该禁、该罚。对于合标电单车,如何通过精细化、动态化、人性化的交通管理与服务,为其创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政府要动的脑筋还很多。”吴洪洋说。(陆娅楠 左 娅)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自行车 电动 单车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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