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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7月1日起新增车辆执行国Ⅳ标准

2011年06月28日 09: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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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27日哈市环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7月1日起,在哈市市区内初次注册的新车和外地转入哈市的二手车均执行国Ⅳ标准,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在哈市区内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据介绍,新车执行国Ⅳ标准是国家规定,实施国IV标准后,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降低50%左右,可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带来的环境压力,改善哈市环境空气质量。转入车辆执行国Ⅳ标准是哈市地方法规所要求的,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高排放、高污染车辆的转入,对机动车污染减排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在执行国IV标准之前,购车人与销售商已经签订合同,但在规定执行国IV标准上牌时间前未注册登记的,经销商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货运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子报表。如果是单位购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核查后,允许延期办理注册登记;在2011年7月1日以前提档的外地转入车辆,可在提档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记者薛婧)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标准 轻型 购车人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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