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划须先“环评”后才能给予审批

2011年07月04日 07:3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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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以及交通、城市建设等10类专项规划,在编制时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环评,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批。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本市的“一地、两域、十专项”在编制规划时要做规划环评,否则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一地、两域、十专项”,即本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其中,综合性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据介绍,规划环评是在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

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实行规划环评对从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是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未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说明或报告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部门应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未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发生重大调整而未经重新补充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须按规定处理。

本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规划环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规划编制部门、规划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规划 环境 影响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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