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车主买辆名车开两年不能入户要退车
一辆名贵的轿车,开了1年半却办不了入户手续,车主梁小姐想退车,把车行告上了法庭。昨日,这起少见的民事纠纷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梁小姐要求车行退还全额购车款34.8万元和已支付的费用近3.9万余元,但福田法院一审驳回了梁小姐诉求,梁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提车后3个月未办手续 驳回车主诉求
2008年9月11日,梁小姐和深圳某车行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梁小姐向该车行购买了一辆名车,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34.8万元,提取新车,并签署了提车单。
2009年1月,梁小姐先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滞纳金和罚款,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2009年3月,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梁小姐所购买的车辆的技术参数从2008年12月5日起不再作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不能办理入户手续。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梁小姐支付价款,签署了提车单,该合同已履行完毕。根据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该车在2008年12月5日后才不能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而梁小姐却在提车后的3个月仍未办理手续,直到2009年1月才开始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前置事宜。
法院还认为,梁小姐在知道车辆因技术参数问题不能办理登记时,应当通知车行退回车辆,但却在1年半以后才退回并要求解除合同。加之车辆是快速贬值的消耗品,从提车到退车已超过2年,现解除合同对车行明显不公平。法院一审驳回了梁小姐诉求。
二审开庭:
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因不服一审判决,梁小姐提起上诉。此案昨日二审时,梁小姐一方提出,一审法院仅根据《销售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告签署提车单后,车辆的风险和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原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告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这一条款作为判定本案依据显属不当。梁小姐一方还认为,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今车辆不能合法登记入户,也就无法正常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因此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于法于理有据。
而车行一方则坚持认为,是梁小姐自身问题导致车辆无法入户,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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