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出台在即 但有些条文太陈旧

2011年09月23日 08:32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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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贾新光汽车厂家不听话怎么办?所以这个办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这不同于召回,召回可以企业自愿。

车主陈先生:已经整整过去七年,而整车三包的有效期还是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标准实在应该提高。

网友大陈:除一个月内退车的不需补偿费用外,其它任何方式的退车补偿公式:[(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0.5%-0.8%)。以一台价格10万行驶5万公里的小车计算,按0.5%折旧则需减2.5万,按0.8%折旧则减4万,比二手车市场的估价还低。

前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这是一份迟到7年的通知。早在2004年底,质检总局就曾就“汽车三包”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但随后一直难产。

一晃七年,中国车市已变了一个天,从“轿车进家庭”潮流初起,迅速进入了汽车社会。“三包”者,即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此次,意见稿终于写上“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总原则。

对于已列入汽车大国的中国来说,每年有近2000万辆汽车的销量,“汽车三包”的出台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刻不容缓。

“汽车三包”上升至法规

质检总局表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会同质量司,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现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

与2004年的草案相比,此次”汽车三包“也将由之前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条例,其法律效力和管理权限都将大幅提升。

据长期关注“汽车三包”的汽车分析师贾新光介绍,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以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为框架,进行了少量的修改,但是基本框架未变,主要的条文未变,而一些规定更加具体。

例如,2004年稿的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被删去了“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2004年稿第十二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在此次的意见稿中,则被补充为“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本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更加明确。

“但是大家担心的是,厂家不听话怎么办?”贾新光指出,康菲在渤海湾跑油,我们的海洋局束手无策,而受害的渔民起诉赔偿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所以这个办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这不同于召回,召回可以企业自愿,但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法律应该有所作为。

车主陈先生则指出,已经整整过去七年,而整车三包的有效期还是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标准实在应该提高。目前厂家已普遍实施三年以上的保修期,甚至是“5年或15万辆公里”超长保修服务。贾新光也认为,“应该把三包期限和厂商质量保证的里程一致起来”。

去年新车投诉比例高达6成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亿辆,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正式进入汽车社会,但“汽车三包”的缺位,使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是所有投诉商品和服务行业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

汽车投诉中,合同纠纷占比13.7%,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情况,一些汽车销售商将翻新车、事故车当作新车出售,涉嫌消费欺诈。受理汽车投诉量从2006年的7761件快速增加到2010年的14093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统计显示,消费者对汽车重要零部件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仍占绝大多数。同时,有关新车质量的投诉越来越多,6个月以内新车用户的投诉比例竟然占到投诉总量的60%以上,这一比例着实令人吃惊。

去年汽车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投诉具体有三大特点。首先是发动机、变速箱方面的投诉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发动机机油消耗量大、自动变速箱挂挡不走车、手动变速箱打齿轮等问题。

其次,典型投诉方面,轮胎和刹车系统等安全问题的投诉比较突出,投诉主要集中于价格5万元-20万元的汽车产品。轮胎方面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爆胎、鼓包、开裂等,多数是购买半年内轮胎就出现了问题。

再次,新车问题(多为购买半年内的车辆)的纠纷多,因同一故障屡修不好或者关键部件出现问题,车主提出退车、换车,而维修站只修不换,且多次维修不能解决而引起的投诉。

汽车业前两年的快速增长,加速了汽车投诉的爆发。据有关专家介绍,汽车业要避免“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需要汽车增长率保持在不超过GDP增长率1.5倍的水平,而前两年汽车行业增长率明显过高。目前相关政策对消费者的保护还不全面,仅靠“汽车三包”也不能适应提升汽车品质的需要。

●解读

”汽车三包“意见稿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1、整车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

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

2、购车时销售商应提供产品三包凭证

在销售商方面,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当面检验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3、修理超时应给予交通费用补偿

在修理商部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完成交车时,修理商应当如实填写书面修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修理商存档记录中查阅和复制本人产品的修理记录。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4、购车后30日内出现严重故障可免费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此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对于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释疑

汽车三包

为何7年躲猫猫

汽车“三包”历经7年难产,成为汽车业政策制定的一个笑话。贾新光指出,汽车“三包”多年难产,“主要是由于厂商抵制,厂商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抵制法规出台。”

曾全程参与“三包”草案起草修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此前曾介绍,在前几次“三包”征求意见时,厂家的意见就很大。特别是在“三包”权利归属问题上,厂商与经销商的利益博弈很难解决。在2004年底征求意见的(草案)第五条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是整个草案的总原则,也是“三包”草案最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因为这意味着经销商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请求。

此外,有业内专家也指出,国内没有权威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汽车市场中出现的维权问题,多部门管理,多头管理,多渠道管理,使得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目前国内的汽车鉴定机构数量不多、费用高昂且程序复杂,当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时,如果由生产企业自行进行检测鉴定,很难保证客观与公正。这就需要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权威认定。而具备这样性质的第三方机构一直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在此次公示的意见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布制造商的三包承诺和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责任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其设立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专家管理和信誉档案管理等工作。

贾新光认为:“现在提高汽车质量主要看执行,执行得好就有效果,不好就没效果。”

厂家也一直对汽车“三包”出台担忧。有厂家负责人认为,汽车产品不同于家电等产品,其上万个零件来自于不同的配套厂,且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实行“三包”,对汽车生产厂商的要求非常高,而对于直面消费者的经销商来说,操作、执行起来仍有相当大的难度。

争议还在于实施“三包”后,会不会出现恶性退货的现象。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光祖就曾指出:“‘三包’是掩盖产品问题的手段,与召回制度相比是一种倒退。”

南方日报记者 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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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消费者 产品 修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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