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将大修 杜绝“毒驾”

2011年09月30日 12:14
来源:杭州网—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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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已十年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即将进行“大修”,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杜绝“毒驾”,成为修订草案中新的关键词。

省公安厅统计,目前,我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余人,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针对这一点,修订草案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具体措施——

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

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在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发现在戒毒期间开车上路的,将被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最高将被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三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接受吸毒检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指使、强令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人员驾驶机动车。本文相关推荐最新醉驾处罚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禁毒条例中国禁毒条例禁毒的危害禁毒条例全文吸毒人可否戒毒浙江省戒毒劳教所温州禁毒网(责任编辑:干晓磊)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戒毒 机动车 驾驶证 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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