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 应当给消费者更多底气

2011年10月12日 01:05
来源: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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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等了这么久,私家车“三包”规定终于又重新“上路”了,无疑,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迟来的汽车“三包”规定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渴望已久的“维权之爱”吗?

笔者以为,消费者不能盲目乐观。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30日内或整个“三包”期内修理、更换、退货权的实现都必须以汽车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汽车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了2次修理、更换了2次主要零部件仍不能正常使用为前提,且消费者存在过失,经营者能证明汽车无质量问题的,不承担“三包”责任。这就涉及到一些关键问题,由谁鉴定确认汽车存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在修理换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质量问题是由消费者造成的?由谁支付费用?而又由谁监督保障鉴定的公正性?

另外,退换汽车的折旧率如何计算?汽车退货后,已交保险费如何处理?更换汽车发动机、车架或整车后,如何在车辆管理所变更登记……对于这些问题,新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

笔者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细些,细些,再细些。汽车“三包”规定越详细周全,消费者在维权时就越有底气。本文相关推荐汽车三包规定国家新三包规定汽车三包什么时候出台鞋子三包规定电视机三包规定汽车三包政策衣服三包规定汽车三包的消息长安汽车三包(责任编辑:董煜)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消费者 意见 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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