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出台 社会各界热切关注

2011年12月16日 15:51
来源:中国工业报社 作者:本报记者 谌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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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

条例的起草源于一桩震惊国内的交通事故。今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针对这起特大校车事故,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尽管距离温总理的指示仅短短半个月时间,但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十分翔实,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也都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看到,截止到记者发稿,已经有1892人参与了对该草案的意见征集。

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

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农村地区是政府支持重点,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严格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作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校车驾驶人也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保障校车的通行安全,赋予校车优先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并对严禁校车超载做了重申规定。

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声音

对于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客车企业方面十分重视且全力支持。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规划部部长黄国平在采访中表示:“条例的颁布对整个国家,尤其是落后地区小学生的安全都有了更好保障,毕竟在像北京、长春这样的大中城市,校车出事的机率仍然较低。”同时,他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就补贴额度等问题与企业和用车单位进行深入、细化的落实讨论。”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模块主管周慧慈在电话中也向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校车管理法规从无到有,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周慧慈告诉记者:“条例发布当天,宇通客车就已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公司的销售、设计等部门,最终公司会收集、讨论并形成最终意见稿报送给国务院法制办。”

苏州金龙客车公司品牌管理部吴忠勤也向本报记者表示,非常支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且希望未来能将海格G-BOS智慧运营系统安装在校车上,通过最新科技手段为海格专业校车提高更多的安全保障。

地方政府举措

针对公众关注的校车问题,北京市教委第一时间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复称,将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即12月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制定的进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现有用于运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并指导区县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交通问题。

12月13日,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建立校车安全台账,校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预案与措施,大雾、大雪等天气校车停运。

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日前也表示,希望在城区通过公交系统解决上学问题,校车将首先在郊区寄宿学校点对点开通。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校车的开通应该因地制宜;北京存在学生住地过于分散、道路拥挤等问题,校车线路设计很难兼顾方便与快捷。曾有学校计算过,如果想把学生从家门口接走,住得最远的孩子就得4点起床。但如果设定一个集合地点,又会使校车的意义大打折扣,因此部分城区内的学校开通校车并不能达到方便快捷的目的。

专家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布次日,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一位业内著名的客车专家。他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校车标准方面内容的处理比较“合理”,没有纠缠于细化标准,但说明了原则性规定。然而,他也指出,征求意见稿在明确责任主体、资金分担机制、原则性规定三方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

一是对于校车责任主体表述不明确,国家层面的校车管理核心职能部门没有突出。该专家表示,交通部本应是交通运输的主管单位,但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里看不出交通部在校车问题上有什么重要责任,反而是地方政府、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担子很重。他补充道:“在美国,是由交通部完全主管校车的。”

二是对于各方最关心的校车资金问题,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明确承诺和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仅提到,“国家将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该专家指出,应明确中央、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比例和数目,明确分担机制,而不是采用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

三是征求意见稿作为一部国家性的法规,不但对于校车责任主体、资金分担机制等原则性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却在诸如罚款金额、校车驾驶人审核制度等细枝末节上规定得太多。该专家说:“校车安全条例不应仅仅是一部法规,而应是由一部主要法规和多个配套细则组成的法律体系。具体的执行手段应该由配套细则来规定。”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校车 意见 国务院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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