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发布 或成为维权利剑

2012年02月07日 04:53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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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理念的改变,汽车早已不再是什么稀罕事物,买辆汽车也不再是什么新鲜话题。于是,越来越多的小汽车开始“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代步工具和生活必需品。据了解,2011年,我国汽车销量达1850.51万辆,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而随着汽车市场的火热,还有一个词也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那就是——汽车召回。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条例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

解读

进口车销售商担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为及时对缺陷产品进行必要的召回,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厂商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任何人可投诉缺陷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家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登记、维修等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国家质检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发布预警信息。

各国汽车召回政策 美国三包最狠

对比各国汽车质量保障的经验后可以看出,在国外,汽车“三包”不一定要有,但保护消费者的法规一定要有,严格的召回规定更要有。像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

美国:修车“柠檬法”修不好直接退钱

作为世界主要的汽车消费大国,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这些法规被统称为“柠檬法”,因为在美国人看来,一辆问题不断,一修再修的汽车,味道如同酸涩的柠檬。

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在纽约州,在三种情况下,消费者都可以选择退换。

情况一:在新车购买之后的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在消费者向经销商报告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

情况二: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情况三: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

加州的法律与之类似,但更为严格。对于可能危及生命的问题,两次修不好就必须退换,而且特别强调,消费者有选择退款或者更换的自由,厂家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更换。

英国:消法帮忙无需专门三包

英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算得上粗放式管理了。不过,这并不是因为英国人不重视汽车质量,相反,在英国人看来,汽车的技术复杂并不能成为在质量保障上搞特殊化的理由。

1979年英国颁布的《商品销售法》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允诺不相符,或销售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此外,如果在购买商品的六个月内要求退款,消费者并不需要费力去证明商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相反,销售商必须承担证明自己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这样的条款,对于购买了汽车这样的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的消费者来说,更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日本:靠协会解决纠纷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汽车销售之后修换期一般为3年或6万公里。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日本汽车协会组建了汽车责任咨询中心。它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而官方也并非撒手不管。日本的《产品责任法》规定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该法还明确规定,证明缺陷的原因的责任不在消费者身上,而是在厂家。

亮点

随车缺陷轮胎入法

征求意见稿有专门一条针对轮胎,“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专家表示,轮胎是重要配件,极有可能危及车主安全,因此多方呼吁纳入召回范围。加上锦湖轮胎等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将轮胎纳入召回条例是众望所归。

召回针对汽车产品

中外厂商一视同仁

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原征求意见稿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和监督管理。

吴景明表示,新稿更加进步,不再区分生产商,而只针对汽车产品,也就是说,所有的汽车产品都将遵循此条例规定,无须区分国内外企业,实际上更“一视同仁”。

郑州日产NV200[综述 图片]

关注点:个性、另类、卡通化的造型煞是抢眼,频招惹年轻人喜爱

NV200有着出色的外形设计,主设计师仓岗亨一运用了很多鲜活、明快的车身线条来打扮这款车。宽大的前保险杠占据了车头上的很大面积,大倾角的前灯与前进气中网的下沿延续成一个角度,向后又与下探的前车窗连做一起,使得整个车头上部的整体感很强,这样一来就让本来有些呆板的厢式车前脸充满了活泼的卡通味道。总体来讲,NV200的外观设计比较前卫有个性,已经有些颠覆了以往商务车“朴实无华”的传统概念,还是那句话:原来商务车也可以很时尚的。

帝豪成长中的荣誉

帝豪品牌上市已两年,起初并不被大家在意的一个名字,历经风雨,一路披荆斩棘,见证了民族自主品牌创造的一个个传奇。8月28日,帝豪EC7[综述 图片 论坛]18在济南上市。作为吉利首发进军B级车市扛鼎之作,帝豪EC718一面世就深受公众关注,热议中不少人表示这款车颠覆了吉利以前“低端”、“廉价”的形象。一眼望去,稳健大方、又不乏时尚动感,视觉冲击力极强。

值得一提的是,帝豪EC718的控制系统采用了博世最先进8.1版本ABS+EBD,反应速度更快更灵敏,有效提高了行驶的安全性。从EC718全身都是名牌配置这一方面看,你不难发现吉利力求改变廉价形象的强烈愿望,这款车让人看到了自主品牌车未来的走向。

处罚力度明降暗升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副主任吴景明称,对比这三稿的表述,对于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的行为处罚力度在不断变化。吴景明表示,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来看,原征求意见稿处罚的力度确实比较“狠”,但新稿降低行政处罚额并不意味着处罚力度降低,反而有更“狠”的可能。

他解释称,原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用户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新稿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二者相比,原征求意见稿仅为车主提供了举报的权利,新稿则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拥有投诉的权利,这样一来也就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在单纯的行政处罚之外,也可通过索要民事赔偿等方式,加大对相关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也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实际将更严厉也更加容易落实。

缺陷车召回制度

何种“缺陷”召回?

征求意见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明确召回的具体方式是“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质检部门下召回令

是否召回谁说了算?

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汽车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鉴定,如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责令生产者召回。

违规可吊销许可

如何保证召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为保证召回顺利,有八种情形之一的,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这八种重罚情况包括: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本报综合

拒召回由拟罚50%货款

降至拟罚10%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汽车召回事件,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即报请国务院审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通过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外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缺陷 产品 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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