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条例征意见 轮胎被列入召回范围

2012年02月10日 10:1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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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华莹)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新条例不但增加强制性召回和加大惩罚力度,还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有车主表示,“车子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新条例去维权,就更有信心和保障了。”

新条例对“缺陷”和“召回”进行重新定义,“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召回”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记者对比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新条例召回内容有所扩大,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其中,新条例特别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第26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记者还发现,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最高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相关新闻召回条例应与国际接轨汽车召回新规开征民意有望填补国内空白升级为国务院法规 汽车召回法规今年出台“召回新规”成为车市第一缕春风因后尾灯缺陷 玛莎拉蒂在华召回222辆车2011年汽车召回超180万辆 召回制度需完善去年召回再创新高 政策有待完善“缺陷汽车召回意见稿”发布 填补国内空白汽车召回再征民意 车企拒召回可吊销许可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缺陷 条例 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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