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一市消保委联合提出汽车三包11条意见

2012年02月15日 09:23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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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截止了,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消保委了解到,此次,长三角三省一市(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消保委联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十一条修改意见,强调“三包”起算时间应该自汽车交付之日起,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等。

新“三包”中怎么不见了《消法》

无论是以前制定的《部分商品“三包”规定》,还是之后陆续制定的家电、大件商品等系列“三包”规定中,设立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但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对此,三省一市消保组织在修改意见中明确提出,作为制定《汽车“三包”》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消法》有必要作为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明确列举出来。

起算时间应是实际交付日

平常买车时,消费者经常会碰到先付款后取车,甚至有些情况下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1~2个星期才能拿到车。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我们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外,应当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

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整车的三包有效期,没有提及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的三包有效期。

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同时,销售者也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为此他们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相关新闻汽车“三包”:想说爱你不容易“汽车三包”的紧箍咒质检总局拟将三包期限调整为两年5万公里北京牌轿车三月上市 将率先实施三包汽车“三包”难包 消费者翘首期盼锦湖两款轮胎促销赠话费 三包延至5年汽车三包强势出台质检总局谈汽车三包规定再征民意三包二次意见稿仍须加强可执行力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 消费者权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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