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8月1日正式实施

2012年08月03日 12:45 来源:汽车周报 作者:本报 0人参与 0条评论 字号:T | T

去年以来,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校车安全管理和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等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将专用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管标准、管车辆《公告》等职责,组织开展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开展了专用校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日前,《准入规则》已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准入规则》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专用校车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总体要求,《准入规则》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专用校车企业应首先具有客车生产资质;二是其准入条件应比普通客车企业要高;三是生产企业不能太少,要形成有效竞争,防止垄断。

《准入规则》对专用校车准入条件提出了四项新要求:

一是所有专用校车生产企业都要求满足准入条件。为切实保证专用校车产品质量及生产一致性,防止一哄而上,《准入规则》规定新企业和现有校车生产企业都要满足准入条件。而现行的各类别汽车《准入规则》只是要求新企业和基本情况有变化的现有企业要满足准入条件,基本情况没有变化的现有企业并不要求准入考核。

二是设立专用校车生产资质有效期及退出机制。《准入规则》规定专用校车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并规定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或不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承诺的,或产品达不到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企业,停止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撤销专用校车产品《公告》。

三是增加了对企业诚信的要求。《准入规则》把“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作为企业准入条件之一;而且要求企业在申请准入时,要提交有关承诺书,并把其履行承诺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延续生产资质的条件之一。

四是要求申请企业具有一定的客车生产业绩。《准入规则》把申请企业前三年同类客车产销要达到一定数量作为企业准入条件之一。

《准入规则》的发布和实施,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以来,在已建立新能源汽车、摩托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商用车、乘用车等涵盖三大类车辆(即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准入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第一次对一类具体汽车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标志着我国车辆生产准入管理制度在不断细化,更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车辆市场秩序。这也是车辆《公告》管理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强专用校车准入管理。主要开展四方面工作:

一是对《准入规则》进行宣贯,要求现有客车生产企业必须按期达到《准入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是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清理现有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三是开展专用校车检测和生产监督专项检查,督促检测机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生产合格的校车产品。

四是要求各检测机构要认真研究有关标准,完善相关检测能力,严格准确地执行相关标准。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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