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使用旧配件或修复配件需经托修人书面同意

2011年10月08日 13:50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为保护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秩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维修经营者常玩的“花招”,进行了“依法破解”。

一些车主反映,去修车时,维修经营者会建议你去休息室看看报纸,或者先办别的事,等车修完再来开车。但是托修人不在场的时候,维修经营者用什么配件,的确心里面没有底,部分维修经营者更换零部件的事情时有耳闻。

记者6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近批准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今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时,要查验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由双方签字确认。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将更换下来的配件等予以登记,交托修人自行处理。

对于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去年底,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53.39万辆,其中汽车86.04万辆;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3964家,维修产值达18亿元。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机动车 配件 维修 经营者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