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表示“三包”规定会预留过渡期

2011年10月28日 08:59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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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三包”规定召开立法听证会。消费者和制造商、经销商代表争论的焦点在哪里?“三包”规定何时才能出台?

10月26日,在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立法听证会上,7名消费者代表、5家汽车企业代表、2名汽车经销商代表和1名技术研究院代表各抒己见。

消费者代表建议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来自成都的消费者代表张义不久前购买的一辆小轿车,在保修期内就“爆缸”了。4S店承认没发现有使用不当的情况,但因为维修费用过高而将张义推到厂家。厂家派来的两名自称工程师的工作人员则给出了“不属于产品质量”的鉴定结果。

张义不服气,就去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重新鉴定,结果发现鉴定费用要上万元之多。“而且,厂家说了,只认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我一打听,全国只有5家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收费少说也要上万元,加上路费、误工费,比我买辆车还贵。”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但对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张义建议,不应当由消费者来举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若制造商想免责,就必须提供汽车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此外,我建议设立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而且公开检测费用。”

关于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建议,得到了在场所有代表的赞同。经销商代表韩锋说,目前还没有独立的检测机构对汽车质量进行鉴定,退换货的标准也难以界定,希望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省得扯皮。

来自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陈兴彬则进一步建议,将第三方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相衔接,以避免两次或多次鉴定增加资金和时间成本。

经销商代表认为退换货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这条规定受到了经销商和制造商代表的反对。

来自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代表赵兴辉说:“我们无法提前准备好所有的汽车零件,一部分需要进口的零件只有在消费者提出修理需求的时候才能向海外订货。而进口零件的运输和办理各种手续,少则需要一个月,多则超过两个月。35日这个修理时限,我们有时可能无法做到。”

赵兴辉建议,允许制造商在质检总局备案一部分特殊零部件。如果汽车维修需要用到这部分零部件,则修理时限可超出35日之限。

征求意见稿中的退换货规定,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汽车 代表 消费者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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