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轮胎被曝行驶一个多月就鼓包 维权遇潜规则(2)

2012年05月24日 08:33
来源:慧聪汽车配件网 作者:南婷 张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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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鑫指出,厂商通常也会将轮胎责任推给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使用不当,但法律上厂商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比如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轮胎的使用限制。此外,对于轮胎质量的鉴定,应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单方面鉴定消费者有权拒绝认可。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说,消费者投诉轮胎问题的难点,恰恰在于检测。我国虽然有能够提供检测的第三方机构,但并不对个人开放,在责任认定的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汽车检测应由不以盈利为目的、有评级机构认定其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美国、德国分别是由国家和汽车俱乐部出钱。”

轮胎背后凸显制度缺失

记者了解到,目前汽车因轮胎问题产生的纠纷有递增的趋势,但由于单个轮胎价值不大,我国现行体制没有鼓励消费者维权的基金支持,因此,当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才有可能诉诸法律,获得赔偿,而有产品缺陷的产品,消费者难获赔偿。

专家指出,我国轮胎的生产和检测标准严重滞后,目前国内轮胎行业通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1991年原化工部橡胶(24125,-505.00,-2.05%)司制定的《子午线轮胎工艺技术若干规定》,各项数据标准均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准,给轮胎业的质量保证埋下隐患。贾新光说,目前能够为汽车消费者提供帮助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对轮胎和汽车玻璃部分都未涉及。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维云建议,消费者遇到轮胎问题,首先应该及时更换轮胎,以保证自己的行车安全;其次,对鼓包轮胎作为证据进行保留,以便维权时作为证据使用;再者,消费者选择的投诉理由应该是产品缺陷而非产品质量“产品缺陷的投诉理由对消费者的维权更为有利,质量投诉会让消费者的举证更为困难。”

张维云说,投诉产品缺陷,举证证明的事项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而投诉产品质量,需要消费者举证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即使质量合格也不能说明产品没有不合理危险。

陈坚斌认为,出现轮胎故障,奔驰作为用户信赖的公司应该积极释疑解惑,并各方协调,而不应仅仅让轮胎制造商自己检测。一旦认定轮胎的质量有问题,奔驰公司应责成轮胎生产商给用户更换,并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劣质的轮胎流入奔驰公司。只有如此,才能保持住用户的品牌忠诚度。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轮胎 鼓包 消费者 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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