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磨损着火引燃货物 高速交警施援手保安全
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拉运百货的大货车因轮胎磨损着火,并引燃部分货物,幸得高速交警新乐大队、正定消防大队及时灭火和救援,抢救了车头和价值十万余元的货物,保护了司机安全和车主财产。
7月3日晚18时52分,高速交警新乐大队指挥室接警,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64KM+200M处有大车着火。警情就是命令,甄进英副大队长带领事故中队民警王斌快速赶到现场,通知正在执勤的一中队中队长王开元、民警陈国占、石家庄大地救援公司和正定消防大队前来救援。在现场,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FL00**的红色解放牌大货车停靠在路肩,车厢与车头连接处不断冒出浓烟,过往车辆见到后纷纷躲避绕行,更为严重的是,着火处已引燃了车上的货物,如不快速灭火,车头和车上货物将全部损毁。随后,甄进英帮助司机将车头摘下开到前边,拿出警车携带的灭火器上前控制火势,随后与清障人员一起,将前半截车厢内尚未引燃的货物卸下转移,王开元、李光则在车辆周围控制现场、疏导交通。19时许,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始灭火。经过半个小时的共同努力,19时20分火势扑灭,现场恢复通行条件。
经了解,大货车司机王某,保定市蠡县人,途中货车后厢轮胎与轴承摩擦起火,引燃车上满载的零担百货。王某激动地拉着甄队长的手说:“要不是你们和消防队及时到来,这车货就完了,我搭上下半辈子也赔不起。”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民警发现该货车爆炸的轮胎长时间没有更换,加之当天天气炎热,于是引发了轮胎自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民警认定不进行安全检查和不及时更新轮胎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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