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车三包规定征民意 私家车退换成可能

2011年09月22日 08:01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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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

整车拟两年或4万公里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维权时有望手握新“武器”。昨日,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拟定1:

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

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拟定2:

30日内出问题可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拟定3:

发动机换两次无效可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拟定4:

修理累计不得超35日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记者发现,在2004年形成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中,此条规定为“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

专家解读

新规可使“退换货”成为可能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4年形成草案后,一直没有出台。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告诉记者,每年的汽车投诉数量非常多,消费者维权一直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而实践中由于汽车产品比较特殊,没有完全执行,因此消费者只能选择修理,更换和退货的可能性很小。邱宝昌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能正式出台,将对车主维权有非常大的意义。

家用车三包规定征民意 私家车退换成可能 调查

质检总局拟规定汽车“三包”期不低于两年

1.您认为为何此时出台汽车三包政策?
  中国在成为第一汽车消费大国的同时,消费维权政策严重滞后
  近年国内汽车消费投诉高速增长,车主对汽车三包呼声日益高涨
  国内厂商极少召回,轮胎缺陷问题频现,汽车三包政策已到非出台不可的关口
2.您购车后遇到过哪些投诉困境?
  投诉无门,不知道向谁投诉,怎样投诉
  投诉后,厂商“只修不换”
  知识信息不对等,解释权被厂家垄断
  没有相应法规政策,无法同厂商据理力争
3.您认为汽车三包的出台,能否改善目前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难说,尚待观察
  规定的出台与法规落到实处是两个问题,规定的具体解释权也需明确
  厂商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一项规定的出台仅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开始
  有政策总比没政策好,一定程度可以改善消费者的困境
  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极大改善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家用 修理 汽车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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