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县一男子陈某,醉酒后为发泄心中愤怒,燃烧自己驾驶的汽车,沿闹市区招摇而过,危及周围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12日,兴宁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妻子闹离婚后性格变得暴躁,发起脾气来经常没人劝得住。2011年2月17日18时许,陈某在住处吃晚饭时喝了七、八两52度白酒后,打电话给妻子的朋友曾某,想让曾某帮忙劝妻子回家。曾某没有理他,令陈某感到非常气愤,在酒精的刺激下,产生了烧车泄愤的念头。
当天20时许,陈某驾驶自己的白色汽车来到兴城搬运大楼附近,拿出车上备用油桶中的柴油泼到车厢上,用火机点燃毛毡引燃泼到车厢上的柴油。陈某驾驶车厢着火的汽车沿兴城闹市区转了一圈,在县城文化广场附近停了下来。路过的群众巫某见状过去劝阻陈某,陈某不听,反而拆了车油箱的螺丝,用塑料箱接了剩下的柴油泼到汽车上致使整车着火。
巫某见火势较猛打电话报警。民警和消防队员接报后赶到现场扑救。醉酒的陈某用脚踢消防人员并扬言说,就是要把车烧了,谁救火他就跳进火里。现场火势愈来愈大,民警和消防队员先设法将陈某控制住,再把火势扑灭。事后,公安机关把仍在醉酒的陈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点火焚烧自己驾驶的车辆泄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辩护人提出,陈某犯罪动机不明显,自我发泄,借酒消愁自焚车辆的犯罪情节轻微,因与事实不符,未被采纳。鉴于陈某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决定不上诉。
兴宁县法院刑庭法官黄可兴说,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外,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等行为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陈某放火焚烧自己的汽车并在繁华市区驾驶,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