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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跑车肇事逃逸 司机酒驾且严重超速

2011年05月17日 09:4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艳芬 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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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1年5月7日2时13分许,杨某某驾驶粤A 67×××号跑车至广州怡乐路碰撞行人李某某、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事后有网友在微博上将杨某某的个人信息全部晒上网。8日晚上10时许,杨某某迫于“舆论压力”和网友追问,前往交警大队自首。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昨日通报5月7日海珠区怡乐路肇事逃逸案调查结果:交警部门定性该交通事故肇事嫌疑人杨某某饮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一死一伤逃逸,杨某某本人也向警方供认其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此交通事故由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过错1:酒后驾驶

昨日广州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称,交警部门对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归案后的血液进行检验,在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警方调查取证后已掌握了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据,并确认杨某某当晚所喝的是啤酒,但因涉及办案证言证词保密,目前不方便透露关于证据的具体详情。

过错2:超速四五十公里

由于事故受害人家属对第一次车辆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交警部门按程序规定另行委托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再次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在距离碰撞地点约20米距离内的平均行驶车速约72.7-82.6km/h(事发路段限制速度为30km/h)。据事件中的李姓死者家属向本报称,第一次车辆检验结果是,因无法确认车祸撞击点而未能测出当时车速。

过错3:肇后事逃逸

广州公安交警部门称,鉴于肇事嫌疑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弃车逃逸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初步认定此交通事故由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为何交警部门没有在事发后立刻逮捕杨某某,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称,事发当日交警初步判断肇事嫌疑人就是车主本人后,立即前往杨某某的家,发现杨某某不在家中,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办案民警立即开展对杨某某的查缉工作,5月8日22时20分左右(事发后约44小时),肇事嫌疑人杨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到交警部门归案,于次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说法

家属:肇事者可能逃避了醉驾刑责

认定“司机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比较遗憾。肇事司机当场逃逸,并在事发后40多个小时才归案,才造成其血液未检测出酒精含量,肇事者可能就此逃避了醉驾刑责。——— 死者表哥

律师:轻则判五六年 最重死缓以上

根据警方通报的内容,杨某某触犯起码三种罪名: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很可能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如果与死伤者达成民事和解并作经济赔偿,有期徒刑可能可以减少,预测最少也获刑五六年。此外,如果口供供认了“明知喝酒会撞死人,最终也喝了酒并把人撞死”,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能最高获死缓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肇事 部门 驾驶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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