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引起争议的“醉驾慎刑”,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表态:80MG/100ml即醉驾入刑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刘某于5月2日凌晨,喝过一扎啤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妻子回家,在西便门桥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系醉酒驾车。虽然刘某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但西城检察院仍然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刘某被从轻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提出了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观点,并援引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对此,西城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已经把饮酒仅达50mg、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黎宏介绍,7年前,国家标准委在发布酒驾标准时确认80mg/100ml为醉驾临界值,其出发点是该值以上的驾车人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危险性。该标准依据统计学一般规律计算得出,目的就是保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
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初次醉驾、或者在他人力劝下醉酒;在车辆、行人非常稀少的路段短时间醉酒驾驶;案发后追悔莫及、认错态度良好……大部分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后果不严重,因此有人主张“醉驾慎刑”,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黎宏引用了一组数字:去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9.3亿元。黎宏认为,人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摒弃“自我”、“侥幸”的想法,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特别是我国日益成为“车轮上国家”的时代,应该以适当的法律压力,防范出现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