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车被撞身亡 出租车所属公司担责

2011年10月28日 09:55
来源:每日新报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乘客打车回家途中,出租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这名乘客当场死亡。虽然出租车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但乘客家属还是将出租车所属运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在二中院开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者与出租汽车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的车辆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果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出租车被撞 乘客当场死亡

去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李女士的丈夫郑强乘坐司机梁超驾驶的出租车回家。汽车途经南开区复康路八里台立交桥处时,与一辆小轿车迎面相撞,导致郑强当场死亡。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强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不负事故责任。

据了解,郑强所乘出租车的车辆行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均登记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名下。于是,李女士以及她的公公和儿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一审判赔50万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受害人郑强的继承人李女士等三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原告明确选择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符合“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郑强乘坐被告营运的出租车,其与被告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郑强在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死亡,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相应责任。故判决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李女士以及李女士的公公、儿子共计50余万元。宣判之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该出租汽车公司律师在上诉请求中指出,出租车由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均登记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应在肇事车辆购买人梁越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是梁越出资购买了肇事车辆,但该车辆的行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均登记在该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因此具备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是这家出租汽车公司。

梁超虽然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购买者,也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但依然以该出租汽车公司资质进行经营,而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或予以纠正。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记者联系到被告律师。他向记者展示一份本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并不是当时驾驶车辆的司机梁超,而是他的兄弟梁越,梁越有运营资质,是实际承运人。据律师介绍,出租汽车公司在庭审中要求追加梁超和梁越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是法官未予支持。

而其实二审判决书中已经写明,该内容不能推翻车辆行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均登记在该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事实。

律师说法 乘客司机有合约 违约就得赔

这起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明明无过错,为什么其所属出租车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市云择律师事务所乔志云律师分析道,受害者郑强乘坐该公司营运的出租车,与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这过程中不分是哪方的责任。如果违约,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乔志云律师说道,出租车发生事故,有将近70%都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驾驶的。出租车司机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能一味追求收益。对于此案来说,依照法律规定该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但是公司保留对梁越的追偿权。(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出租车 郑强 公司 客运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