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收费公路专项清理 未验收不得收费

2011年11月02日 09:49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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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本市日前制定出台了本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规范管理,降低出行和运输成本,进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方案的实施,本市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方案中提出,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对擅自变更收费(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八种情况停止收费

撤销收费站(点)

1.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

2.超过市政府批准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及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市(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两种情况调整收费期限

1.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2.经市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对上述2种情况,将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收费 公路 期限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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