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力度明降暗升 召回条例成维权利剑(2)

2012年03月14日 11:19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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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明表示,从单纯的行政处罚来看,原征求意见稿处罚的力度确实比较“狠”,但新稿降低行政处罚额并不意味着处罚力度降低,反而有更“狠”的可能。

他解释称,原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用户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新稿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二者相比,原征求意见稿仅为车主提供了举报的权利,新稿则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拥有投诉的权利,这样一来也就增加了消费者的力量。在单纯的行政处罚之外,也可通过索要民事赔偿等方式,加大对相关生产者的处罚力度,也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也可看出处罚实际将更严厉也更加容易落实。

6.缺陷车召回制度

何种“缺陷”召回?

征求意见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明确召回的具体方式是“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7.质检部门下召回令

是否召回谁说了算?

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汽车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鉴定,如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责令生产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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