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汽车讯(2012年8月23日,北京)“广州市行政单位今后购买小轿车排量需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报废车辆资产需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昨日,广州市政府在常务会议中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和《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此次重新修订的标准是针对行政单位以及行政单位从业人员的公务用车配置和审批进行严格规定。
《配置标准》规定:小轿车排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面包车的价格需在18万元内。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配置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排气量2.5(含2.5)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各行政单位经小汽车定编办等部门专项审批后可购置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2.4(含2.4)升以下、价格24万元以内(含购置税与上牌费);中巴车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大巴车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
重新修订的《处置办法》将“使用年限”调整为“可更新年限”。据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便于财政管理及节省财政资金,达到可更新年限的将视资产使用情况及财力综合考虑是否更新。根据《处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的需报废的资产,也必须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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