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尼曼律师事务所(Honigman)是底特律最大的商业律师事务所之一,特别擅长汽车法律业务,包括产权保护、合并收购等。前不久,Honigman代表通用圆满完成了对太平洋汽车公司收购耐克斯特的项目。就此项目的运作模式,霍尼曼律师事务所负责商业法、破产及重组部门主席及中国业务主席韦罗博(RobertB.Weiss)先生,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媒体的采访。
韦罗博先生在谈到霍尼曼律师事务所代表通用完成太平洋世纪汽车公司收购耐克斯特的项目时指出,耐克斯特(Nexteer)在世界各地有设施,收购最耗时的是涉及买方要取得来自美国政府、中国政府以及其他管辖区政府的批准。他认为,在任何需要多重政府批准的交易中,清楚了解获得批准的程序、要求和所需时间是很重要的。虽然在某些特定行业的收购可能需要该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通常在美国需要得到两种类型政府部门的批准。首先,依照交易的规模和性质以及买主的身份,反垄断审批(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Hart-Scott-RodinoAct”)是不可缺少的。其次,如果目标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国家安全,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必不可少。
韦罗博先生特别指出,当一家公司有意出售公司股票或资产,在销售前,买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是很重要的。例如,它应该认真收集和整理买方将会要审查的尽职调查材料;卖方应确保尽职调查材料齐全,以方便买方的及时审查。
近几年来,霍尼曼律师事务所,曾代表通用汽车公司参与悍马的收购案。韦罗博先生说,尽管这个收购由于买方未能取得中国政府的批准而没有完成,但从中也可看到成功收购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四点:一是买家在确定收购目标上要有明确的商业业务计划,买方了解自己的目标,或是获得尖端技术或新的客户联系,或进入一个新市场等等;二是买方应取得能够获得所需政府批准的概率评估;三是买方有足够的资金到位,完成交易;四是买方在一开始就有一个经验丰富的团队,他们在收购过程中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韦罗博先生说,最近有很多可以通过合适的价格收购一些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机会,对于一个有战略目标的中国买方,如果其拥有能够将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在中国及美国运用的能力,那将是中国买方的极大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