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5月20日《新闻直播间》节目播出“北京英菲尼迪醉驾案宣判 陈家被判无期徒刑”,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备受关注的陈家酒驾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第二次开庭,现在我们看到,经过短暂的休庭之后,也许将会对这个案件作出宣判,我们马上进入现场。
唐仑(审判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家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本院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现在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中刑初字第9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安邦,男,75岁,1935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江西省武宁县东林乡中学宿舍,系被害人陈伟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高梅(音),女,70岁,1940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陈伟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祺瑞(音),女,7岁,2004年4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21号楼3楼1701号,系被害人陈伟宁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陈祺瑞的法定代理人王辉,女,33岁,1977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陈伟宁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安邦、徐高梅、王辉、陈祺瑞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贺晨(音)。
被告人陈家,男,31岁,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主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D8-2-604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津市市车印大道367号2单元10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即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陆骏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经检二分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平(音)、朱婷(音)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家及其辩护人即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陆骏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安邦、及其诉讼代理人邢贺晨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高梅、王辉、陈祺瑞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被告人陈家酒后驾驶机动车牌号为京N79L86英菲尼迪牌小轿车,在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超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从后面冲撞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陈伟宁,男,末年3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京F30020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车牌号为京AB1129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后被迫停止行驶。
陈家弃车逃逸,造成陈伟宁、陈祺瑞女,末年6岁,均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辉,女,33岁,重伤,刘星辰(音),男,69岁,受伤。陈家于当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给徐高梅、王辉、陈祺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安邦、徐高梅委托王辉与被告人陈家及其家属协商,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并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先后冲撞等候信号灯的小轿车和过往的公交车,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陈家的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安邦、徐高梅、王辉、陈祺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合理赔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院不持异议。
据此,根据陈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安邦、徐高梅、王辉、衬砌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62629元。三、随案移送的黑色英菲尼迪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陈家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退还公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唐仑、审判员周建中(音),代理审判员罗灿(音),2011年5月20日,书记员王纯(音),宣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