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8835元调整为9335元,提高5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085元调整为8485元,提高400元。其他品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也相应提高。
本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分别为:90号汽油6.97元,提高0.37元;93号汽油7.52元,提高0.41元;97号汽油7.94元,提高0.42元;0号柴油7.33元,提高0.35元;正10号柴油7.04元,提高0.34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为确保调价措施出台,市发展改革委要求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天津分公司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